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信息公示

华体(中国): 2024-11-17 09:50:14


访问量:

2017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1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2018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于2020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文)。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自主开展了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华体平台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于20241116日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及与参会代表观看了工程现场照片,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各参建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经讨论和认真研究一致认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验收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总体质量合格,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效益分析指标达到了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基本落实。项目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20241117日至20241217日,公示期间,若对验收结果有异议,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反映。

 

联系人:唐钰铭           孙树国   

联系电话:18577335766     15296599812

附件1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附件2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附件3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